《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在2002.06.18由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 详细信息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登记、资格资质认可及其他性质相同(包括初审、备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设立审批事项的,必须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