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是由中国专利局于1993年4月23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明确台胞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相关程序和规定[1][2]。
主要内容
接受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局1993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对于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即使未按照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通过中国大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手续,如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也将被受理。然而,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收到中国专利局的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逾期未办或委托仍不符合规定的,将被驳回。此外,对于来自台湾地区的法人和个人,如从中国大陆以外直接向中国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或协助办理申请手续的大陆单位或个人无确切通讯地址,则不予受理[3]。 文件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