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制定的。该条例共计8章45条,于2003年5月27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经过2011年1月8日和2019年3月2日两次修订。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