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

法律术语之一
自愿原则[1]作为中国民法[2]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了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和平等性。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有权依照自身真实意愿独立决策并建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应尊重他方意愿及社会公共利益。

原则内涵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其所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合同领域,并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即当当事人的约定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前者将获得优先考虑。

表现形式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