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行政区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通过军事占领的办法,全面掌管新占领区党政军民大权。1949年10月,全国被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实行党政军一体化管理。1954年6月,六大行政区即被撤销。[1] 简介
六大行政区包括东北区、华北区、华东区、中南区、西北区、西南区六个大区。
发展
1949年10月至1954年6月,我国曾在省以上设置过大行政区建制,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对其所辖的省市区实施领导和监督[2]。包括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六个大行政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