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1]该条例共有6章35条,规定了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2]
《护士条例》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3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1]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护士条例》。[3]
《护士条例》明确了护士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以及医疗机构在保证护士人力配置、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加强护理管理方面的职责,对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有重要的意义。[4]
修订情况
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