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人,指演出项目的投资人或演出制作单位的法人。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担任出品人需通过资格考试并获得有效期为三年的证书,换证需提交宣传管理工作报告及培训证明。
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影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他们就找到所属的电影集团投资制片人及相关人员,开始选导演、剧本、演员、赞助商等。[1][2][3]
职责范畴
把握戏剧作品艺术方向。
筹集演出项目资金。
委任演出项目的主要管理者,如艺术总监、制作人。
监督聘请演出项目的主要艺术创作者,如编剧、导演、设计师等。
审核演出项目预算。
监督演出制作流程。
进行演出项目的艺术成果评价。
审核演出项目结算报告。
签署与该作品有关的合同,如版权合同、艺术创作者聘用合同等。
出品人是演出项目创作、制作及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演出项目负责,具有最高决策权。伴随着演出投资单位的多元化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现今演出作品的出品人已经不局限于 国有剧院团的院团长,也包括演出制作公司总经理、剧场总经理、民营演出剧团的团长、参与投资的其他商业机构的董事长等企业单位法人等。多个演出制作机构共同出资制作演出项目,各出资单位的法人或授权最高决策人被称为该剧的联合出品人。[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