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人

演出项目的投资人或演出制作单位的法人
出品人,指演出项目的投资人或演出制作单位的法人。
出品人在影片筹备阶段承担着关键的市场调研职责,主要通过分析类似影片的电影市场表现,包括预测票房走势、评估观众兴趣度以及考量制作续集的可能性等,来决定是否推进该影片项目。若决定投资制作,出品人将携手所属电影集团的投资制片人及团队,共同参与到导演、剧本、演员阵容及赞助商的甄选过程中,以确保影片的顺利开发与制作。[1][2][3]

职责范畴

  1. 把握戏剧作品艺术方向。
  2. 筹集演出项目资金。
  3. 委任演出项目的主要管理者,如艺术总监、制作人。
  4. 监督聘请演出项目的主要艺术创作者,如编剧、导演、设计师等。
  5. 审核演出项目预算。
  6. 监督演出制作流程。
  7. 进行演出项目的艺术成果评价。
  8. 审核演出项目结算报告。
  9. 签署与该作品有关的合同,如版权合同、艺术创作者聘用合同等。
出品人是演出项目创作、制作及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演出项目负责,具有最高决策权。伴随着演出投资单位的多元化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现今演出作品的出品人已经不局限于国有剧院团的院团长,也包括演出制作公司总经理、剧场总经理、民营演出剧团的团长、参与投资的其他商业机构的董事长等企业单位法人等。多个演出制作机构共同出资制作演出项目,各出资单位的法人或授权最高决策人被称为该剧的联合出品人。[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