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发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