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指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的行政法规,由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1]
2004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条例》主要对事业单位登记的条件、要求、登记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1][2]2014年,中央编办同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