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核销其他支出

应核销其他支出
应核销其他支出是建设单位发生的既不构成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按照规定应予核销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1) 器材处理亏损; 指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及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2) 设备盘亏及毁损。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设备盘亏及毁损的净损失。(3)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指按照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折价损失。(4) 非常损失。指经批准核销的由于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器材净损失,以及采取各种预防和善后措施而发生的费用。(5) 编外人员生活费,指支付给编外人员的生活费和提取的工资附加费。(6) 缴纳建筑税。此外,经批准停缓建单位,可增加“停缓建维护费”项目,应核销其他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增加内容。如有特殊情况,应报经批准后按批复意见处理。上述各项支出,不允许列入工程概算,只有实际发生时,才能按规定在有关项目内列支。

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内容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应核销其他支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器材处理亏损:是指公路建设单位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姆亏损和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
2.设备盘亏及毁损: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设备盘亏及,毁损,冲抵盘盈后的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