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2][1]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定资格为内容。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1]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4]

政治权利范围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