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由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于2017年8月10日联合制定印发,共八章五十二条,自2017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9日。

办法发布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发〔2017〕30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