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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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由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山东省公安厅
于2017年8月10日联合制定印发,共八章五十二条,自2017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9日。
办法发布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发〔2017〕30号
各市卫生
计生
委、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