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中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命名方法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
截至2019年9月,中国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74个。[2]其中,北京市2个,天津市3个,河北省13个,山西省8个,内蒙古自治区29个,辽宁省19个,吉林省15个,黑龙江省49个,上海市2个,江苏省3个,浙江省11个,安徽省8个,福建省17个,江西省16个,山东省7个,河南省13个,湖北省22个,湖南省23个,广东省1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23个,海南省10个,重庆市6个,四川省32个,甘肃省21个,宁夏回族自治区9个,云南省20个,贵州省10个,西藏自治区11个,陕西省26个,青海省7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个。[3]
  

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