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先后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2次修正。[3][4]
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5]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提请会议审议。[6]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

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