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领域(英语:Public Domain)是人类的一部分作品与一部分知识的总汇,可以包括文章、艺术品、音乐、科学、发明等等。对于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有所有权益(所有权益通常由版权或专利体现)。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此处不考虑有关安全、出口等的法律)。创立版权制度的初衷是借由给予创作者一段时期的专有权利作为(经济)刺激以鼓励创作者者从事创作。当专有权利期间届止,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作品由于没有专属权利人,因此公众有权自由使用它们。
概念简介
名称对于“Public Domain”的译名,香港法律条文记载的是“公共领域”中国大陆正式译名是公有领域。 对于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如果没有现行法律确立其具有财产权地位,或者现行法律将某类作品的保护摒除在外时,这些作品即可认为处于公有领域内。比如,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大部分数学公式不是版权和专利的标的物(当然它们在电脑程序中的应用可以申请专利)。同样,在相关法律制定前产生的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亚和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发明(但是他们作品的译本可能具有版权),不能主张知识产权的保障。此外,美国联邦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政府公文等)也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规定必须准确传播与应用。 内容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