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2],是联合国于1948年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国际人权条约。[3]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绝种族是指为了“全部或部分消灭特定团体”而实施的暴行。[4]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以及各国预防和惩治该项犯罪的义务。[3]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第9条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规定予以保留。[5] 2023年12月4日,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75周年前夕于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代表就加沙战事互相指责对方实施“种族灭绝”,双方都要求国际社会作出回应。[6]2024年1月26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海牙发布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遵守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7] 历史背景
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2月11日第96(I)号决议中声明灭绝种族是违反国际法、违背联合国精神和宗旨、且不为文明世界所容忍的罪行。历史上发生的灭绝种族行为对人类造成了惨痛的影响,为了防止人类再次遭受此类残忍的浩劫,特此制定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