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巡行视察,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制度。[1]
背景
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巡行视察,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2] 我们党一贯重视巡视制度。早在建党初期,党的二大就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1928年,中央专门制定巡视条例,标志党的巡视制度正式确立。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巡视制度一度中断。改革开放后,巡视制度得到恢复。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巡视工作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同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正式组建巡视工作专门机构。2009年,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分别更名为中央巡视组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相继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出要求。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巡视制度的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8月,党中央在总结巡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巡视工作的新要求,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成为巡视制度的基础 性文件,为新时期党的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