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市政厅

1583年澳门市成立的机构
澳门市政厅是澳门葡萄牙人最早设立的行政机构之一。其前身是议事局,成立于1583年最初由澳门土生葡人管理,拥有警察和税收等重要职权,不受澳督管辖。1809年改称市政厅。分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负责管理澳门市区和离岛的市政工作。市政厅负责制订和执行有关市容、清洁、交通、市场、摊贩、殡葬、招牌等所谓“自治条例”。市政厅的权力机构是市政委员会,由主席(市政厅长担任)及委员6人组成,其中主席及12名华人委员由澳督任命,其余4名委员从土生葡人中选出,任期4年。[1]

部门和职能

市政厅的职责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和建设、公共卫生、文娱康乐活动、维护环境及保障居民的生活水平。其运作与每一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范围较为广泛,是一个颇为庞大的机构。
澳门市政厅厅旗
澳门市政厅由10多个部门组成,主要的有市政机构辅助暨顾问办公室、文化暨康乐部、市政卫生监察部、综艺馆、流动小贩组、市政警察、行政暨财务部、资讯中心、交通事务部、法律暨公证办公室、卫生暨清洁部、公园暨绿化部、工场及运输部、市政工程部、市政化验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