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

连环杀人案凶手
李小龙(1964年11月- 2000年8月9日),男,宁夏银川市人。是多起案件的连环杀人犯,2000年8月9日李小龙被执行死刑。[3]
自1997年2月至1999年10月,李小龙连续在宁夏、山西、河北、山东等4省8市作案,以维修暖气为名,持铁锤等工具袭击独自在家的老人、妇女,抢劫室内财物并造成多人伤亡。李小龙在31起作案中,共造成23人死亡,9人重伤,另有2人遭受强奸。2000年6月7日,李小龙在太原市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同年8月9日,李小龙被执行死刑。[1][4]
李小龙连续的杀人作案。使各地居民人心惶惶,流言到处传播。这一全国罕见性质极其恶劣的连环杀人案件,引起了人们高度重视。[2]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