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助理医师是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独立开具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2][1]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