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厅曾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
2018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组建贵州省林业局,将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林业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再保留省林业厅。[1][2]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林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 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