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的法律条例,2003年10月1日废止。[1][2]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条例。[1][3]
条例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更好实施1950年婚姻法,原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了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0年11月11日发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颁布新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3] 条例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