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法律,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有十二章,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等内容。[1][3]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4]

发布背景

1986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笼统而漏洞较多的法律,因可操作性不强一直颇受诟病。2004年,中国领导人到欧盟考察期间,试图向欧盟提出对中国市场经济进行助力的请求时,后者不同意给中国市场进行全面开放有4条理由,其中之一便是——中国没有市场化的破产法。这一受挫理由极大激发了监管层对破产法立法的重视。[5][1]

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