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战争

缺乏自卫理由的军事冲突
侵略战争指缺乏自卫理由的军事冲突,是某一国家为了自身发展的利益对其它国家武装挑衅,政治奴役经济掠夺和占领的非正义战争。根据习惯国际法,发动侵略战争是一项犯罪。

形成

纳粹政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寻求所谓“生存空间”的军事行动具有侵略战争的特点。不具有国际合法性的战争(诸如非出于自卫,非联合国安理会批准的,非联合国宪章第51条认可的)均可被视为侵略战争;然而,仅此通常并不足以构成侵略战争;某些战争可能是非法的,但不具有侵略性(例如,为解决边界争端的战争,发动者有合理权利和限定目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认为发动侵略战争“根本上是一件邪恶的事情……发动侵略战争。”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将侵略罪作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之一,并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具有管辖权。然而,罗马规约规定只有缔约国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该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该法院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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