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
它可以协调社会运行的各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修正他们的运行轨道,控制他们的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使之功能耦合、结构协调、相互配套、尽量使各社会运行系统同步运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早期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 E.A.罗斯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从社会学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一词。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他认为,在人的天性中存在一种“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 3个组成部分。人性的这些“自然秩序”成分,使人类社会能处于自然秩序的状态,人人互相同情、互相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个人的行为,避免出现因人与人的争夺、战争引起的社会混乱。但是,罗斯为美国社会设想的这种“自然状态”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移民所否定。在现代的美国社会,初级群体和社区迅速解体,人们不得不 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人性中的“自然秩序”难以再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离轨、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所以,罗斯认为必须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即社会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进行约束。他还认为,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乃至社会评价等等,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