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1]
组成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国务院批准。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部门、军队、人民团体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全国爱卫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经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审核后报请全国爱卫会主任批准。[1] 基本职能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新时代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