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司

是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之一
一级警司是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之一。[2][3]一级警司的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三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1]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13级,一级警司为人民警察警衔中的第四等第九级。一级警司一般为办事员(警员)职、科(局)级正职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司是区级公安分局局长所必须具有的最低警衔。[2]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一级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2][3]

设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13级,警司为第四等,分为三级,一级警司为警司中最高级别。[3][2]

警衔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