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1]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了5种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4]
立法沿革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了5种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20年12月29日对《解释》进行了修正,该解释又规定了8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有必要从行为方式和结果损害程度、行为的时间跨度及次数、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标的额、特定情形及特定款项、处置方式的社会影响、兜底的其他情形等方面细化拒执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况,以高效解决拒执罪的认定问题。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