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行,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济南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济南市教育局、章丘市教育局和学校管理;市属初中、小学学籍由市教育局和学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学学籍由市教育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和学校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