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修订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