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予以废止。
现行有效版本是以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修订版本,其经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17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2]
2022年5月15日起,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相关要求,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上牌业务一证通办,二手车业务相关要求不变。[3]

内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