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残疾军人与退役残疾军人。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残疾军人,开展多种形式拥军优属活动,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社会氛围,残疾军人凭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文化旅游场所门票减免等优待。
基本简介
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等级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作了规定。[1] 抚恤标准
2020年8月1日起,残疾军人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