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是由广电总局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的一项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此规定在2015年8月28日进行了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和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1][2][3]

发布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