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2、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提出全省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研究和产品质量问题研讨。培育各条战线上质量先进的典型,表彰奖励质量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检验工作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普及产(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检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