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又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和《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是清朝治理西藏的重要依据。廓尔喀战争后,乾隆帝指示福康安等人“将来撤兵后,必当妥立章程,以 期永远遵循。”,八世达赖强白嘉措也表示:“将来立定章程,惟有同 驻藏大臣督率噶伦及番众等敬谨遵照,事事实力奉行,自必于藏地大有裨益,我亦受益无穷。” 签订经过
1791年,廓尔喀(今尼泊尔)因与西藏盐税银钱纠纷与白教活佛夏玛巴唆使,军队入侵西藏,意图抢掠遍布西藏各地的寺庙中的财富。当时,西藏请求清政府派兵支援。 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命清朝大将军福康安同参赞大臣海兰察率领清兵支援当地藏兵,将廓尔喀军队驱返喜马拉雅山南麓,甚至还反攻至廓尔喀首都-阳布外二十公里的热锁桥,迫使廓尔喀向清朝五年朝贡一次。驱逐廓尔喀军队之后,清政府以完善西藏行政为理由,订立了治理西藏的多项章程,要求以“金瓶掣签”认定达赖喇嘛、班禅喇嘛与各大呼图克图的转世灵童。 1793年,上述章程的部分条款汇编成《 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并翻译成藏文。章程对西藏的宗教事务、外事、军事、行政和司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章程的第一条规定,认定活佛转世实行金瓶掣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