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

审判程序中庭前准备的一个程序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1][a]庭前会议只是程序性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理。[4]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为庭审的集中和效率提供了庭前保障,[2][3]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5]同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之中首次出现“庭前会议”这一名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庭前会议进行规范,这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出现了“庭前会议”字样,并且还具体列举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内容,可以称之为真正奠定中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基石。[6]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正,召开庭前会议的法律依据体现在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中,具体的表述仍与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相一致。[7]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8]首次将庭前会议作为相对独立的诉讼环节予以设置,作为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加以规定,内容更为细化,条文数量也从原司法解释中的两条增至八条。[7]
法治国家(地区)普遍认识到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对解决问题的重要意义,均规定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如美国的“庭前会议”,英国的“答辩与指导性听审程序”和“准备听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法国的“预审程序”、日本的“庭前整理程序”,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等等。[9]

概念定义

庭前会议这一概念渊源于英美法系。《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庭前会议(PretrialConference)解释为:辩方律师与法官通过讨论证据问题以及缩小争议,来对案件作出处理的非正式会议,会议发生在庭前短暂阶段内,通常会导致审前听证,审前听证是解决控辩双方的诉求以及案件的程序性规则。根据《美国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审前会议,是由法官召集的为案件开庭审理作准备的会议。是否召集这种会议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会议的参加者包括法官和当事人各方的律师,会议旨在消除或缩小审理的问题以及分歧。会议的期望是至少在一些事实问题上达成一致。在这类事实问题上达成的一致被称为“约定”。如果能在几个问题上达成一致,那么审判所需要解决的只是那些遗留下来的争议问题。审前会议中出现的分歧点和一致点被载入一项约束后续程序的命令中。因此,审前会议通过使审理阶段集中于尽可能少和窄的事项而促进案件的解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