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权益是指风险投资基金经理从基金的投资利润中分得的部分,一般是在投资者收回全部投资后,按资本增值的20%计算。
纳税分析
(一)对附带权益的纳税性质的三种观点投资研究
1.视为“业绩报酬”。首先,与有限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人要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即以其知识、经验、人脉关系、声誉、专业能 力等进行筛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后的企业,并负责投资的变现退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其次,附带权益并不是基于普通合伙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而带来的收益。因为尽管普通合伙人一般在基金成立时要投资于基金的1% ,但其分得的2O%的附带权益,与该项投资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普通合伙人取得的附带权益,是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提供管理服务的一种奖励报酬。从而如果把附带权益视为以业绩为基础的报酬,则应当按照普通收入征税。该种税务处理的优点是:一是符合附带权益的经济实质,二是与其他类似的收入如员工期权计划等适用相同的税率,公平了税负。缺点是这种方法仍然存在递延纳税的问题,而且适用的税率较高,与国家鼓励长期资本投资的初衷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