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在早期被称为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罚款,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1][4]
社会抚养费与中国的计划生育制度伴生。[1][4]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中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成为一种需要纠治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相伴而生。1992年3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计划外生育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超生罚款”开始由单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带有限制性和处罚性质的行政收费。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1][5]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357号令,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从而,社会抚养费完全取代“超生罚款”,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5]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关 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其中包括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等。[6] 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理论上它是“超生”的孩子因为挤占了社会资源而缴纳的一项管理费。[7]随着社会抚养费的收支相关负面新闻曝出,以及中国人口老龄化状况的日益加剧,社会上有关社会抚养费存废的问题争议从未间断。社会抚养费的废除,不仅事关生育政策,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项标志性事件。[8][5] 基本概念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