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于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9日,李克强签署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