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立法咨询员所在单位对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应当给予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为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对重要的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的情况反馈给立法咨询员。

正文

桂政发〔1999〕41号
1999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19990525  实施日期:199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