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3]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1][4]
19世纪中期,法律界尚未明确肖像权的权利根据,在19世纪后半期欧美国家发生的一系列名人容像侵权事件发生后,肖像权保护相继被纳入到各国立法之中,如1907年德国的《艺术品著作权法》、1970年后法国通过的《人民个人权利强化保护法》等。[5]中国早期立法主要通过《民法通则》第100条、《民法总则》第11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等法律规范确认和保障自然人的肖像权。其中,《民法总则》删去了《民法通则》中关于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犯的规定,以肯定式的列举赋予自然人肖像权,但是对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规定仍然空白,肖像权的界限仍具有模糊性,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完善了肖像权的法律规定,通过完整的肖像权体系的构建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利。[4] 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6],客体是肖 像利益[7]。肖像不仅限于面部影像,包括声音等所有能识别、辨认的被摄者体貌特征。[8]肖像权的积极权能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9]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7] 肖像权在2020年《民法典》[10]中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被认为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11],适应了时代的需要。[12]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同比增长19.2%,其中肖像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13] 立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