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2][3]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4][5]但到了1957年,新中国掀起了一场“反右”政治浪潮,随着事态的发展,这场运动逐渐偏离了法制轨道,大规模的群众阶级斗争迅速波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6][7]1976年,“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两年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6][8][9]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此次会议启动了中国“文革”后民主法制建设的恢复重建。三年后,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宪法(即“八二宪法”,也是现行宪法),根本大法重新回归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同时,这次会议还肯定了1979年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至此,以1982年宪法和1979年选举法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正式确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时期,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被写进宪法,法律权威上升到新高度。[10][11][6][7]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共中央多次对人大代表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其中,2010年10月代表法、2004年10月和2010年3月选举法、2004年10月地方组织法、200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得到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次年的全国人大,首次实行了“城乡同比例”选举,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达401名,占代表总数13.4%。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将现行宪法第79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11][6][12][13][14]
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