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男,1955年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农民。2017年3月17日,因对乡人大主席卓宇的拆除工作不满,明经国举起镰铲挥向卓宇头部,导致卓宇在医院被宣布死亡。同年11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对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经国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在宣判后当庭表示上诉。2019年3月19日,江西高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明经国的上诉,维持一审死缓判决。[1][2] 人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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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