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special education 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1][2] 特殊学校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使其身心正常发展的特殊任务。[1]2022年,中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314所,招收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生14.63万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7.27万人。[3]2023年8月30日,中国实施特殊教育学生关爱行动,主要解决特殊教育资源不足,适宜性不强的问题。[4]
发展历程
1915年7月民国政府的《国民学校令》提出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1948年全国共有46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380人。随着1951年周恩来《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的签署,特殊教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 1985年我国大陆有375所特殊教育学校、4万名在校生。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新中国政府第一次明确提出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问题,要求把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