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加核算

固定资产增加核算
固定资产增加核算指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方法。包括:(1) 基建拨款购建。应于建设单位购建完成支付使用时,根据建设单位支付使用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 目。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价值后,再行调整。(2)基建借款购 建。应于建设单位购建完成交付使用时,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科目。(3) 专用拨款购建。应于专用拨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根据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和建筑税等,借记“专用拨款”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同时,将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4)专用基金购建。应于专用基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根据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和建筑税等,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同时,将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正文

(5) 专用借款债券筹资及应付引进设备款等专项借款购建。应于专项借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将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建筑税等,从“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下的“未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明细科目转入“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明细科目; 同时,将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6)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应于投入固定资产验收时,根据投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贷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按帐面价值与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的差额) ,贷记“折旧”科目。如果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应以按质论价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7)融资租入。应于租入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将应支付的全部租赁费 (包括租赁手续费、利息以及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从“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下的“未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明细科目,转入“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明细科目; 同时,将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8) 无偿调 入。应于调入固定资产验收时,根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按已提折旧) ,贷记“折旧”科目。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加入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9) 盘盈。应于盘点后,根据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 ,贷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贷记“折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