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内幕信息罪

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2]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中,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之前,进行相关的买卖交易或其他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或将此信息泄露给他人的行为[3]

法律根源

建立一个公平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企业筹集、利用社会资金或者进行套期保值,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公民、法人的重要投资渠道。为了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功能,保障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够在一个公平的条件下参与证券、期货投资活动,证券、期货市场就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都会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都必须予以制止,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期货交易过程中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都是严重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都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

构成要件

刑法将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如下构成条件:主体要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证券和期货交易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罪中的知情人员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