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包括总则、考试、注册、职责、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1]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15日,人事部与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开始在全国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并于1995年10月组织了首次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2] 1995年7月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3]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1999年4月1日,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 34号),将执业药师与执业中药师合并统称为执业药师,实行全国统一政策、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该文件使用至2019年3月。20年有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