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第六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方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其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内容介绍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