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由政务院发布的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指1949年12月2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施行的办法,旨在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1][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施行,[1][2]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分别于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2024年11月10日共进行四次修订。[2][6][7][5][4]
2024年11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中国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4][3]

发布历程

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同日发布施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