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千年版权法

数字千年版权法
数字千年版权法(英文全称: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又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是美国于1998年颁布的一部版权法律。[1]该法的目的是满足世界知识财产组织(简称WIPO)的需求,以便执行国际版权条约。DMCA以刑事犯罪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受版权保护(通常是受“数位内容权利管理,DRM技术控制”)技术的生产与传播,以及绕过DRM的行为。此外,DMCA还加大了对互联网侵权的处罚。
1998年10月12日,美国参议院以全票通过DMCA,随后,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于1998年10月28日签字使其正式成为法律。修订后的美国法典第17条将“版权”范围延长,同时限制在线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侵犯版权的责任。DMCA的主要创新在于豁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中间商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这一豁免后来被欧盟采纳,成为2000年的《电子商业指令》和2001年的《信息社会指令》的一部分。
尽管如此,DMCA在软件、电影和音乐等行业的公司支持方面表现不佳。因此,围绕DMCA的争议和风波一直持续,非常热闹。

介绍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法案是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亦是网络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各方折中的产物。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 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